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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可扣留单证

发布日期:2013-05-31 17:04 来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货主委托与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应对其不当选任承担民事责任;货运代理企业接受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委托代为签发提单,应与无船承运人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委托人拒绝支付垫付费用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相应的单证。“但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最高院民四庭负责人表示,货运代理企业扣留核销单、报关单的行为基本上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运输单证往往涉及国际贸易的结算,货运代理企业拒绝交付将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